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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汇算清缴要求

2017-3-3 14:43:32点击:

        网上申报年报需按以下顺序进行:网上报送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申报->网上报送关联企业往来报告表->清缴税款。

  纳税人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请使用档案袋报送纸质申报表,在档案袋上注明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纳税人编码、所属社区等纳税人基本信息,并注明报送申报表名称及所属时间。



天津汇算清缴要求:
  (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级机构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