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须知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涉税事宜,现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相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为做好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准备工作,市国税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进行升级,升级工作预计2017年2月底前完成。请广大纳税人于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于2017年3月1日前进行汇缴申报的,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注意事项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7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7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从2017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注意事项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天津国税神州浩天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逾期申报和补充申报等暂不支持网上申报;
介质申报、手工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申报介质及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五、 申报流程
为帮助纳税人防范错报风险,税务机关开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中监控风险系统”,在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后即时进行申报数据校验,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通过原渠道反馈给纳税人。因此请纳税人在首次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不要立即缴纳税款,针对税务机关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如经核实不属于问题的可直接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注意事项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办理优惠备案(优惠事项及备案资料见附件一),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76号)的规定将相应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整理保存,供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时查验。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014版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存在对应附表的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人需要在相关附表中准确、完整填写有关基础优惠信息(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高新产品(服务)收入、软件产品(服务)收入、资产、从业人员数量等),未按要求填写基础优惠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补正相关申报信息。
七、企业所得税汇缴时需报送或留存备查资料要求
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需要报送资料内容(详见附件二)
(二)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内容
除以上需要报送税务机关的附送资料外,纳税人需将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建档留存,以待税务机关核查。留档备查资料详见附件三。
(三)报送资料时间
纳税人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纸质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八、其他
(一)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问题时可与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有关汇缴相关信息及帮助:
1.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网上申报时遇到技术问题,可通过拨打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沟通解决。客服电话为:022-95105-123
2.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遇到政策问题,可与主管税务机关税管部门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门户网站获取,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或者通过拨打12366服务热线沟通解决。
3.纳税人可通过关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及天津国税局微信平台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附件二——纳税人需要报送资料
附件三——纳税人需留档备查资料
天津市国税局
2017年1月3日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备案资料 |
1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2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3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4 |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5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6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7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8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9 |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10 |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11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12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13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14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15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16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17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18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19 |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20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21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22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23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24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25 |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26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27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28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29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30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31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32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2.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3.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33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2.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34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35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附件二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备案附送资料;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1)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①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
②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③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7.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汇缴申报时报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8.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9.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10. 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1.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13.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1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1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16.在本市境内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由总机构报送规定的相关资料。
17.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8.相关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涉税鉴证报告;
19.
按照《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时需要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同提交的报表。
附件三
纳税人需留档备查资料
1.企业差旅费管理制度
2.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留存备查资料
4.不征税收入相关证明资料
5.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情况时,应将变更具体情况及处理情况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留档备查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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